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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期限到期,抵押权是否消灭?

2016年1月1日,上海科里公司与张力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1)由上海科里公司向张力出借20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利息为1%/月。《借款合同》签订后,上海科里公司于当日向张力发放了全部贷款,为保证还款义务的履行,张力与上海科里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因张力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1日上海科里公司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行使抵押权,张力以抵押登记已过为由主张上海科里公司对涉案房屋已不享有抵押权。那么张力的主张是否成立?抵押期限到期,抵押权是否消灭呢?本文将分享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登记部门登记的担保期间经过的,抵押权是否灭失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二、相关的司法判例

【(2019)最高法民申1643号】中认为:本院对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这一问题进行审查。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债权全部清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消灭等。对于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新冶铁公司关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结合上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担保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期限到期,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其享有的抵押权也并非一直无限延续下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未行使的,法院将不予保护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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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亚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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