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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设置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我们在给客户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实践中,时常涉及到客户拟在董事会表决上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情形,即当持有一票否决权的董事投赞成票并且赞成票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比例时,相关董事会决议才能通过。这种特殊的表决机制使得该董事在表决方面拥有了极大的话语权,某种程度上掌握着管理的主动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据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能设置董事差别投票权,对这一点已经达成普遍共识。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置董事的一票否决权呢?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是存在争议的。有效说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于董事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特别规定,而并非必须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这就为设置一票否决提供了可能性。从法理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也符合其人合性的特征。

无效说则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时认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不包含董事表决权的内容,故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得设置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案例概述
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问题,在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老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学文、胡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得到了体现【案例来源:(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该案基本情况如下(Q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L公司:上海老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前情提要

L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以下事项的表决还需取得股东Q公司委派的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

第二十四条:……(在此不赘述,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纠纷产生经过

法院观点
从案件结果而言,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判令L公司为蒋某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某及Q公司应予配合。本文仅从两个法院对于《投资协议书》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是否已被纳入L公司的章程这个问题对法院观点进行归纳。

一审法院认为章程未确认一票否决权之约定:在工商部门备案且形成时间在后(与《投资协议书》的签订时间相比)的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中并未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有异于公司法的特殊规定,亦未提及Q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即章程未确认一票否决权的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应分情况讨论章程是否确认一票否决权之约定:投资成立L公司过程中仅形成过《投资协议书》,章程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应理解为将《投资协议书》的内容添加至该条款处。对L公司股东而言,《投资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纳入章程;对L公司外部人员而言,不知道《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很难理解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

案例小结
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合法有效。两个法院在该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设置一票否决是Q公司、L公司、胡某及李某当初签订《投资协议书》为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符合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其效力应得到认可。

章程另有规定的应尽可能在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中体现即使认可一票否决权的效力,L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仍具有瑕疵,如果一票否决权等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未清楚规定在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中,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及时行使一票否决权。本案中,Q公司在知道拟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对象的情况下,未予回复,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是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因此,公司股东应注意了解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应适时、恰当行使这些权利。

结语
实践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经常伴随将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下放到董事会,有些投资人不满足于仅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享有一票否决权,往往还想在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更多领域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些领域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董事会职权,属于股东会职权,此时只能将职权下放与设置一票否决权并举,但这样做其实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再者,上述案例仅为个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的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论证。笔者认为,一票否决权一旦滥用,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确实需要适当限制,而且并不是每个公司、每种投资模式都适用该表决机制,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权衡利弊后选择最佳方案以平衡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等多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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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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