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上海市大渡河路金沙江路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死9伤,令人触目惊心,肇事驾驶员所开的车辆是儿媳的。期间,笔者看到不少新闻报道和自媒体人的文章,从多个角度剖析了事件,其中对于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众说纷纭,甚至有文章说老人肇事连累了儿媳,将引发一系列问题。那么,车辆被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者一定要承担责任吗?下面笔者从法律规定和案例两方面做如下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首先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肇事机动车辆驾驶方承担。重点来了: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非同一人,车辆所有人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的。从学理角度讲,因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而实际使用人则直接享有运营利益,因此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哪些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是明确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另外一种情形是法律兜底规定,即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那么,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承担责任情形,一般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所有人存在过错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14号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使用人郑某某是车辆所有人刘某的同事,无驾驶证。根据前面介绍的法律规定,车辆使用人郑某某应对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无异议的,那么车辆所有人刘某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根据车辆所有人刘某的陈述,自己在离开办事时将车钥匙插在车上,他的同事郑某某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的,因此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庭审中发现,之前该同事曾两次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驾驶了其车辆,事后车辆所有人刘某还告知过如果出事的话就麻烦了。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刘某应当意识到如将车钥匙留在车上,自己本人走开,郑某某仍有可能会再次去驾驶其车辆,造成损害,因此刘某将车辆钥匙留在车上的行为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例提醒我们,除了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车辆所有人还要对车辆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责任。
综上,不是所有情况下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都要承担责任,主要看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此,也提醒各位在出借车辆时注意以下事项,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1、核实使用人的驾驶资质、年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
2、确保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3、如对外出租车辆并收取租金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
4、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具备行车条件,并在交车时与对方签订核验单;
5、保管好车辆钥匙,不要遗忘在车内或他人能够轻易获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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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徐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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