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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外商投资法》即将实施,中外合资企业要如何转型?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将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给予原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过渡期的安排,以便其在过渡期内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五年后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居多,随着《外商投资法》的正式施行,可以预见,未来五年将有大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转型。

本文中,笔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例,经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公司法》,对两者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区别作出如下整理:

公司治理事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公司法》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最低组成人数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五十条)
董事产生方式 由合营各方委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董事任期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无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和临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方式 除重大事项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
监事会 无明确规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虽然《外商投资法》给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五年过渡期,但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的修订,而该部分法律文件在企业设立时想必都是经过缜密设计的,要重新对这些内容进行磋商,将是诸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巨大挑战!

对于这些企业及其股东而言,笔者认为,与其驻足观望、裹足不前,不如早做打算,积极应对《外商投资法》等即将配套建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带来的变化,早一日布局筹谋,便早一日把握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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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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