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事项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公司法》 |
最高权力机构 |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
董事会最低组成人数 |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五十条) |
董事产生方式 | 由合营各方委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董事任期 |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出席人数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无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和临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
董事会决议方式 | 除重大事项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
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 |
监事会 | 无明确规定,不设监事会和监事 |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
利润分配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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