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作客东方卫视《今晚60分》直播现场,就首例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多远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01 三方共同努力 债务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岳屾山律师指出,本案的妥善处理是多方努力的结果,一方面是法院的工作,法院适用了创新的方式来促进这个案子的解决。另一方面是除了维持正常生活的日常开支之外,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想要拿回全部的债权,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所以三方经过了法定程序之后,最终是确定免除一部分债务,剩下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分月偿还。当然,分月偿还也有一定的代价,比如说会对蔡某进行相应的限制,包括如果发现蔡某有不诚信的情况,他隐匿了个人财产,就会恢复到之前的财产数额来执行。
02 审慎推广 积极探索 从个案中积累经验
岳屾山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属于个人破产案件,因为本案还是在现有的执行和解制度的层面上来完成的,所谓执行和解,就是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和解的意见,双方商量好,你欠我多少钱,应该怎么还及还多少等。
当然我们在本案中也看到了有相应的创新,但是创新时一定要审慎,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是不同的,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每一个债务人的诚信与偿债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要谨慎的推广,但是一定要去积极的探索。如果不去积极的探索,那么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就永远无法建立。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本案是有一定的推进作用的。
03 避免假破产真逃债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和财产登记查询系统
岳屾山律师认为,完整体系的建设才能够完成真正的假破产真逃债监管,比如说诚信体系的建设,包括财产的登记和查询。只有这些制度逐步完善之后,我们才能够确认债务人是否钻了法律的空子。当然如果债务人确实钻了法律的空子,比如说假破产,但目的是为了逃债,将财产转移到别人的名下,依然保持生活高消费等等,此时应当对其有所限制。进行高消费限制之后,如果依然有这类情况,其实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前达成的执行和解,也会恢复到原来的执行状态。之前债权人豁免了部分债务,但如果发现债务人有隐藏财产,或者逃避债务,可能就恢复到原来的数额执行,以此制约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04 应先完善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基础
岳屾山律师指出,对于假破产真逃债的疑虑普遍存在,如果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债,那么对于债权人一方是极其不公平的。但债务人负债生活,其实对于他个人也有很大的影响。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对个人的发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首先要核实债务人是否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完全履行能力,然后再进行下一步处理,从制度上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正常运行。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很快就可以实现,一部法律的出台就可以让破产制度建立起来,但破产制度建立是循序渐进的,一定要有相应的基础后,才能出台相关制度,这样才能够保障这个制度真正的落实下去,而不是会被人所利用。
就像刚才所提到的诚信体系建设,财产登记、查询,监督制度的建设,破产之后的执行过程监督的建设等等,只有把配套制度都完善和细化了以后,个人破产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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