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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视点》第二十九期:偷拍女生裙底高校学生被拘留,个人隐私不得侵犯!

案件背景:

8月25日晚,高校男同学偷拍女生裙底一事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警方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上出现的某高校学生偷拍女生裙底的情况,武侯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经查,罗某(男,22岁,某大学学生)于2019年8月24日9时许在学校图书馆内用手机偷拍一名女生裙底。目前,分局已依法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律师观点:

偷拍女生裙底的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侵犯他人隐私的偷拍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侵犯隐私的问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遇到隐私权被人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

那么我们遇到偷拍行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要及时取证,留存证据。如果发现自己遭遇到偷拍行为,应第一时间现场取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的方式把偷拍行为人现场偷拍的证据保存好,以便后续采取进一步维权措施。

其次,如果发现偷拍行为人将偷拍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营利,可以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即使被人偷拍的照片并没有用于营利目的,但是被偷拍行为人将其公开在网络等媒体上,我们也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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