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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视点》第二十八期:迪士尼乐园翻包检查,禁带饮食?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案件背景:

近日,某大学生因对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自带饮食,且翻包检查行为不满,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引起了热议。12日,记者到迪士尼乐园进行了实地探访时,发现翻包检查现象依然存在,当记者问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力搜包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游乐园规定。

律师观点:

禁带饮食还翻包检查?从法律上说迪士尼乐园当然没有这样的权力。一般而言,游乐园禁止携带食品、饮料的条款属于很明显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说,在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游客作为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和决定食物的来源,不应受到游乐园的干扰。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进一步说明了禁带饮食这类规定的不合法性。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游乐园翻包检查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不允许消费者带食物进入对消费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同时也不合理。毕竟去游乐园内娱乐时间肯定不会仅仅只有一两个小时,且游乐园内的商店商品大都价格昂贵,远远高出市场平均价格。

游乐园既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入园,又翻包检查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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