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就卖家私自网售电子烟烟弹发表评论。
下为《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客户端发表文章全文:
Qnews|卖家私自网售电子烟烟弹 律师:无专营许可或涉非法经营
近日,我囯多地将电子烟纳入禁烟范围,同时,各地警方破获了烟弹非法经营案,违法者也因此付出了代价。但因为戒烟、无烟灰和时尚等噱头,有的烟民选择购买电子烟烟弹。8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通过一些渠道,一些国外品牌的烟弹仍可被购买,有卖家私自网售烟弹。8月1日下午,网购平台客服称,买家若发现有产品违规,可以发起举报,后续平台会进行处理。而对于私自网售的行为,有法律人士认为,烟草销售需在我国取得相应的专营许可,私自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属于非法经营罪。同时,消费者购买烟弹也具有法律风险。
调查:网购平台卖家私售电子烟烟弹
8月1日,秦皇岛市施行《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禁止在吸烟场所使用电子烟。除了秦皇岛以外,深圳、杭州、南宁也已将电子烟纳入禁烟范围。其中,杭州发布的控烟令称,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电子烟的,最高可能被罚2万。
8月1日上午,北青报记者在网络上发现,不少商家在售卖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等电子烟烟具(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烟具可以正常销售)的同时,还会主动提供烟弹的货源。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私自售卖烟弹属于违法行为。
在某网购平台上,烟弹的外包装通常是普通烟盒的样式。北青报记者随机选取五家店铺询问,其中,有一卖家宣称,某品牌烟弹的口感更加接近真实香烟。据售卖页面介绍,该品牌烟弹有原味、薄荷、葡萄等各式口味,分为不同国家版本。而烟弹价格也根据口味和版本的不同浮动,每条大约在245至380元左右。同时,卖家向记者指出价格最便宜版本的烟弹,称其进货一般以该国家的版本为主。
北青报记者分别询问五位卖家是否知道,私自售卖烟弹是违法行为,有卖家以保证正品和质量为由避开提问,还有卖家直言烟弹是管控的,违法是肯定的。而关于违法后果,卖家表示,即使真被查出来,也跟买家没什么关系,所以可放心购买。
关于进货渠道,多位卖家并未透露。一位卖家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卖电子烟一年多,推广途径主要通过朋友推荐和社交网络。
这几天已经被查到了两个仓库。但是想赚钱就要付出代价。其中一位卖家称。
8月1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就烟弹销售问题咨询网购平台,平台客服回应称,平台上的商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售的产品不允许在平台上出售。违规产品的出现与产品审核等环节无关,若买家在购买过程中发现有产品违规,可以在商品页面发起举报,后续平台会进行处理。
多地破获电子烟烟弹非法经营案
近日,我国多地破获电子烟烟弹非法经营案,有的案件涉案金额超百万。而非法经营烟弹的违法者也因此付出了代价。
7月31日,据媒体报道,北京一名26岁的小伙因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被北京昌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伙姓李,毕业后来到北京工作,在一家科技企业担任线上主管,月薪两万。为了赚取外快,小李通过网络做起了转卖烟弹的生意,通过春秋国旅的导游彭某从国外拿到烟弹的货源,每个月拿约200条的烟弹,每条加价一二十元卖出。4个月内,小李销售的烟弹价值16万余元,非法获利不到一万元。
但好景不长,2019年2月16日,小李非法售卖电子烟烟弹的行为最终被警方发现并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小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法官称,小李从未办理过烟草经营许可,销售的卷烟也并非通过正常渠道进口,其销售行为扰乱了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情节严重,故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小李非法销售烟弹的行为并非个例。7月26日,据新华社报道,深圳南山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弹案。警方共查获烟弹5600余条,涉案金额超百万,涉案6名嫌疑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深圳警方称,走私入境的烟弹一般为外国品牌或专供出口的回流卷烟,主要通过三种渠道流入国内,一是边境口岸走私,如通过旅游团将烟弹藏在车内等,二是通过国际航班走私,三是通过国际快递渠道,如填写虚假信息等进入境内等。
法律人士:无专营许可或涉非法经营
在网络上,不乏售卖烟弹的卖家。而有心之人也可通过一些途径购买到烟弹。那么,购买烟弹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呢?北青报记者就此咨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
岳屾山认为,电子烟是属于烟草范畴的,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由燃烧改为加热。而烟草销售在我国是专营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专营许可才能从事,所以私自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属于非法经营罪。而如果是从境外带入囯内的烟弹,则涉嫌走私罪。
同时,岳屾山指出,消费者购买烟弹也具有法律风险。烟弹一般都是走私进来的,所以购买的话也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数额不够犯罪标准的,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岳屾山说。
如果购买走私的烟弹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实习记者 孙健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涛 张夕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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