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即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如无约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该义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范围
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存在商业秘密,并且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知道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的,则不加区分地与全部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与非保密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被认为侵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
2、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在约定时应注意合理性,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限制,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建议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
3、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4、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条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经济补偿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未明确约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或具体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仍有效。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根据前述规定,未约定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应有效,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经济补偿标准,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何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岗位决定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需约定,则写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经济补偿标准。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在终止或解除通知的内容上加以明确,以避免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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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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