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预示着上海市已正式步入生活垃圾分类的时代。根据《条例》规定,作为垃圾产生者的每个个人和单位都应当积极履行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
相信大家都经历过小区大妈你是什么垃圾的灵魂拷问了,也已经初步了解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本文主要讨论分析《条例》对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影响。
【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仅指因日常生活而产生或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定义的垃圾,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适用本《条例》,应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人认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主要指各单位员工在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等工程范围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垃圾。
【主体】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范围内生活垃圾的分类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若建设工程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应当由建设(生产)单位即承包人担任。
为明确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发包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者涉及招标的,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承包人的上述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发包人甚至可以将承包人的垃圾分类管理能力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作为具有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承包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避免承担金钱或信用的惩罚。
【内容】
《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试图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问题,明确了绿色环保的大方向。具体到建设工程中,相关单位应当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另外,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或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工程管理负责人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并将需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建设工程管理负责人应对上述收集设施的建造与改造、后期指导与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负责,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建设工程管理负责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若工程范围内的投放人违反投放标准且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建设工程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投放人主要是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人员工违规投放垃圾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对自己员工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约束,如此承包人对工程范围内所有员工的垃圾投放行为均可以明确地管理,保证自己能够顺利履行管理职责。
【惩罚】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管理责任人未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或未对需驳运的垃圾进行驳运,且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其将面临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
另外,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收录并惩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收录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不履行义务所需承担的罚款数额可能不大,但若牵涉到信用公示信息,不仅对本次工程有不良的影响,而且很可能对单位未来,至少是短期内的发展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对建设工程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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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丁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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