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居住在美景天城小区的李女士深夜回家,找停车位未果,便将车辆停在3号停车位上(该停车位为其他住户王靖宇所有),王靖宇开车回家发现车位被占便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多次电话通知李女士移车都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绝,沟通未果,物业公司将李女士车辆左前轮锁住,并在挡风玻璃左前方张贴车辆被锁告知单等。李女士第二天未查看直接启动车辆离开,结果造成车辆损坏,产生拖车费、维修费等各费用2万元,现李女士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会从以下方面对事实进行核实,以确定对于损失的发生各方是否存在过错:
1、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是否明知其停车行为不符合规范。
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小区制定的停车规则、小区内张贴告知信息等来判断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对其不符合规范的停车行为是否明知。比如在公布的停车管理制度中是否已明确按泊车证或停车卡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已悬挂宣传横幅或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停车的告示;或在停车位上已明确标注该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人等。
2、物业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提示义务。
对于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来说,其是否已明确知晓车辆被锁的事实,这也是相关案件中争议较大且法院重点审理的内容。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物业公司的做法一般包括:(1)电话通知;(2)短信通知;(3)锁车后在车的显著位置张贴车辆已被锁的告知书,如将告知书张贴在左前车门上或驾驶员位置的挡风玻璃上,保证驾驶员能清晰看到;(4)在车轮醒目位置上上锁,如用红黄醒目色锁车器锁住驾驶室一侧的左前轮;(5)上门通知被锁车辆的车主等。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其应采用上述多种方式使车主知晓车辆被锁的事实,不能简单电话通知或张贴告知书。如有的案件中停车位的争议发生在凌晨,而物业公司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挪车,此时法院可能会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合理的通知义务,判令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已明知其行为不符合规范,且物业公司已充分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如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在车辆启动前未按照安全驾驶规范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下启动车辆,由此产生的损失会认定由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
现代化城市中,小区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千家万户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该问题引发了居住者之间、居住者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邻里和谐和小区秩序。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秉持文明的态度和专业的素质,换位思考,真诚以待。物业公司尤其要摒除野蛮粗放的管理方式,审慎行事,努力提高沟通技能。只有这样,在面临小区居住者之间产生争议等复杂情况时才能圆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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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亚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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