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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主要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收购协议是我们律师经常审核的合同类型,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一类诉讼案件。作为卖方,只要约定对自身有利的收购款支付条件就可以预防最大的法律风险,而作为买方,能否买到符合自身预期的股权?这其中究竟需要防范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买方最应关注的问题。笔者结合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主要争议类型,对于买方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应注意防范的主要法律风险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1、关于未披露的债务风险
买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基于买方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估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因此,买方应首先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调查核实,如转让方有未披露的已发生或潜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披露的对外担保行为、潜在或尚未了结的诉讼、尚未履行的合同等),则可能导致买方收购的股权价值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收购目的。如由此导致收购后额外承担高额负债,则收购行为将丧失意义并且会给买方造成债务负担,得不偿失。

为此,对于目标公司债务情况,建议在股权收购协议中要求卖方及目标公司作出如实披露的保证与承诺,并充分披露截止收购日的债务情况,列清截止该日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及明细,核实相关的审计报告、合同、银行流水等,并约定卖方对于违反该项承诺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并且建议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可以给卖方起到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卖方诚信履约。

2、关于卖方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主要包括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买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或其债权人请求卖方履行出资义务、买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此,买方在收购股权之前应务必核实卖方是否已全面履行了自身的出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材料,确保其出资不存在任何瑕疵,且无抽逃的情形。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典型的情况: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买方需要结合目标公司详尽的财务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买方同样可以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卖方违反出资真实、足额的保证义务的违约责任,以规避卖方出资瑕疵导致买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关于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对于卖方向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情形,买方尤其应注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卖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时,买方如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无法获得股权的,则只能请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为此,建议买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要求卖方提供其他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或书面承诺,并将获得该等同意文件作为协议生效要件或支付收购款的先决条件,以控制无法依约获得股权的风险。

4、关于股权或资产被限制的风险
鉴于买方收购的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如该股权已被质押、存在股权代持纠纷、被法院司法查封、用于出资其他公司等情形,则卖方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利实际上已被限制,届时将无法对其股权进行交付。

此外,如卖方的股权虽未被限制,也不代表卖方持有的股权就一定是物有所值的,对于买方收购股权的目的实际上是为收购目标公司名下例如土地此类核心资产的情形,如目标公司的该类资产存在被抵押、质押、司法查封等限制情形,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股权价值,即便股权依约交付也可能导致买方的收购目的落空。

为此,买方不仅需要核实股权是否存在被限制的情形,对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影响收购目的的核心资产,更应核实其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并要求卖方作出不存在股权及资产权利受限制的保证与承诺及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5、关于过渡期内的经营风险
对于买方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或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因双方在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到最终股权进行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般约定为股权收购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鉴于卖方仍控制目标公司的运营与管理,卖方在此期间内的经营行为不受买方控制。

为避免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因卖方不当决策而导致目标公司产生有损买方权益的重大经营行为,例如新增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购置或费用支出等,建议在过渡期内争取与卖方达成协议授权买方参与必要的经营决策,甚至赋予买方共管财务、公司印章等权利,以控制目标公司正常度过股权收购的过渡期,不至于在过渡期内发生对目标公司经营方面的重大不利情形。

6、关于目标公司财物移交及卖方的税务风险
对于买方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或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建议移交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财务资料、合同、证照、印章等财物,尤其对于印章的移交非常重要。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存在多个印章的情况,如卖方在转让股权之后仍保留公司印章,则目标公司将存在无法估量的潜在债务风险。

此外,对于卖方应依法缴纳的相关税款应在收购协议中明确承担的责任主体,对于卖方不及时缴税的行为实务中存在一些税务机关将纳税义务转嫁给目标公司的情况。为此,建议约定卖方负有及时缴税的义务,如不及时缴税的,则买方有权扣留部分收购款并约定卖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提醒买方,在股权收购过程中,鉴于双方对目标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建议买方擦亮双眼,确保规避以上主要法律风险,才能不落入卖方设置的各种陷阱。笔者希望以上几点粗浅的防范建议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收购之前做好尽职调查,签订对买方权益有相应保障的股权收购协议,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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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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