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从“杀妻骗保案”谈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及引渡问题

原创:丁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一. 引文

聊聊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事情。有一对中国夫妻到泰国普吉岛旅游的时候,丈夫为了骗保把妻子杀了。在去旅行之前,丈夫给妻子买了很多大额的人身保险,希望通过杀死妻子让保险公司赔一大笔钱给自己。东窗事发后,男方被泰国警方抓捕了,现在泰国关押等待泰国法律的审判。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男方的结局只能是人财两空。现在女方的家属希望能够引渡他回中国受审,但泰国方面也主张有管辖权不想放人。那么我们就来谈一谈我国刑法的域外管辖以及发生管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问题。

二. 为什么会产生管辖权冲突?

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的条款。简单的说,只要是中国人,在国外犯了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国法律有管辖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引文中的案例就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中国法律有管辖权。

那为什么泰国方面不放人呢?因为各国的刑法除了属人管辖外,一般都有属地管辖的条款(我国刑法也有属地管辖规定)。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发生在泰国的领土上,泰国当然具有刑事管辖权。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是属地管辖,一个是属人管辖,双方都主张对本案有管辖权,管辖权产生了冲突,怎么办?到底由谁来管辖?

三. 引渡及其适用的限制性

为了解决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引渡。国家之间刑事管辖冲突和引渡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友好协商来处理。

中国和泰国之间于1993年签订了引渡条约,使得引渡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引渡条约往往都会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如中泰引渡条约中就规定如果泰国方面已经就案件立案处理并进行诉讼,可以拒绝中方的引渡请求。另外一个可能导致拒绝引渡的因素是引渡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问题。在国际上有个死刑不引渡的刚性原则。如果被引渡国就相关罪名没有死刑或不会判处死刑,而引渡国有死刑并且很可能判处死刑话,除非引渡国承诺不判死刑,否则被引渡国有权拒绝引渡。

由于泰国刑法对谋杀罪的最高刑是有死刑的。因此,如果泰国方面掌握的证据足以死刑罪起诉男方的话,中泰之间通过协商,是有可能将他引渡回国受审的。

四. 泰国拒绝引渡怎么办?

基于以上分析,从理论上说,泰国是存在拒绝引渡的可能,具体要看泰国警方对案件审查的结果。如果泰国方面拒绝引渡,由于人已经被泰方扣押,将在泰国走完全部诉讼程序并接受刑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男方在泰国如果没被判死刑,等他服刑期满回到中国,中国法律仍然可以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