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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发生事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徐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引文
近日,一起公共交通事故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报道,上海某一地铁在进站时,司机发现站台末端有一乘客擅自翻越地铁电动栏杆,于是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列车在行驶了一段距离后停下。随后,车站站务员立即展开救援活动,但最终该名乘客因抢救无效身亡,目前该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中。网络上对地铁官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也议论纷纷。那么,事故发生后,如何认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下面我们就来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对类似的事件做个分析。

※什么是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因此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如何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承担?
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规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哪些事项决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侵权责任规定中的一般认定原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三点:
1、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
2、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过错);
3、发生损害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是否因为该过错)

首先,如何认定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一种客观发生的事实,一般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造成的不利后果,例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等。

其次,如何认定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应对这几个方面尽到了注意义务,例如: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设置了安全提示标识,是否做了必要的警告及指示说明;对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安全措施方面的培训和事故应急培训;所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等。

第三,如何认定发生损害事实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简单来说,如果没有直接侵权人,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可认定其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管理人因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也未采取警示或区域隔离措施,导致行人自己踩水滑倒造成骨折;如果有直接侵权人,则需要考虑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起到的作用大小,如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通常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如果有人带刀通过某公共场所的安检,而安保并未查出或者已发现但未阻止其使用,之后该人使用刀伤害了其他人,那该场所的管理人应对此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侵权责任。

※结语
经过上述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分析,想必大家对于类似事故发生后,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从管理人的角度讲,为了减少经营场所的侵权事故发生,经营场所的管理人要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着手,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其管理行为,避免其造成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从广大群众的角度讲,通过增强识别和防范经营场所风险的能力,也可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及时追责,保护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