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装修如何处理

原创:徐骞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很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会依自己的喜好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那么当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双方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置未作约定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合同期满或解除时,双方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遵循有约定依约定的原则。如果对此未作约定,首先要看承租人当时的装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其次要看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

这里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是否形成附合,一般是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进行区分的。简单的说,未形成附合就是指房和物可分离,如安装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或者抽油烟机等;而形成附合就是指两者紧密结合,只能通过破坏的方式分离或者成本很高,比如铺设的地砖、吊设的天花板及刷油漆的墙壁等。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比较容易理解,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而且还要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我们重点说一下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且双方未对此约定的情况下,将如何处理装饰装修物。

首先,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或利用或处理,但同时要注意不能对房屋造成损坏,否则需恢复原状或赔偿;

其次,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为如下四种情况操作: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这里所说的残值的计算方法是指,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平均分摊,再根据合同的解除时间来确定剩余尚未租赁期间内的附合装饰装修物价值。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可主张上述残值损失。但此处有个例外,如果出租人同意对附合物加以利用的,应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当然,此处规定的补偿费需在剩余的可利用价值的范围内;

3、如果合同解除是由双方违约导致的,此时采取的方式是按责任大小来打板子,即谁的责任多谁承担的费用就多;

4、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当双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比如政府征收房屋。因为双方均无过错,所以采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为平均分担。

希望本文对有意向对出租屋进行装修的承租人有所帮助,建议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对房屋装饰装修费的分担和去留做好明确约定,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