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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原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往往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此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吗?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案例:某员工于2012年3月12日入职,于2015年11月23日经医院确诊为结肠腺癌,2015年11月28日入院治疗,其医疗期从2015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在此期间,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1日到期。现该员工医疗期满。据了解,该员工一直处于化疗期间,医生建议其卧床休息,恐无法正常上班,公司如何处理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呢?

一、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医疗期届满,故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于2017年11月25日届满,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可能不能适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以苏州为例,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理解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通知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绝续签,则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
签订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为其调岗,如调整岗位后仍无法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如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提交病假单也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其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先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再解除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书面通知劳动者其医疗期已满应继续上班,通知发出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