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股东知情权知多少

原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亚妮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创和公司,其中A公司占股30%,B公司占股70%,A公司并不参与创和公司的实际经营。但近几年来创和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A公司怀疑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A公司作为小股东可以申请查公司账吗?A公司该如何维权?

上述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大多数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就使得中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而大股东可能存在利用优势地位弄虚作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小股东要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需善用公司法赋予的知情权(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的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公司法》并未明确,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其范围,是否包含原始凭证等呢?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股东可据此主张要求查阅前述内容;关于原始凭证,《会计法》中明确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且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因此会计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亦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但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在实践中法院也多会支持该主张。

二、公司可拒绝有不正当目的的股东查阅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权拒绝有不正当目的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同时列举了不正当目的的四种情形,即(一)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公司几乎毫无例外地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作为抗辩理由,但公司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定该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