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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撤销工作岗位的员工,企业该如何安置?

原创:北京岳成所上海分所 陈严芳

王总创办的公司在商海中浮沉多年终于成功着陆,接下来王总打算整顿内务,加强公司管理。他和管理团队商量了一下,决定撤销一些工作岗位,留下精兵强将,再新设几个部门,启用生力军。

对撤销的岗位上的十来名员工,王总也不亏待人家:让人事部门按照各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相应的年终奖等都给算好了,请他们即日离职。

被辞退的员工中有一个叫菲菲的的姑娘,她认为自己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给几个月工资就要打发她走人,她难以接受。经咨询律师朋友,菲菲意识到公司很可能是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她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总纳闷了:企业不是有经营自主权吗?我这是企业裁员,给了经济补偿金,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难道公司真的违反劳动法了吗?

王总们莫急,且听律师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如经营管理、设置岗位以及人员配备等,但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的。就说辞退劳动者这件事,其程序和法律后果都受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本案中,王总的企业可以撤销一些工作岗位,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因此,企业也应当依据该条款规定,对这些岗位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先进行协商调岗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协商不成时,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王总的企业并没有开展这个协商程序,所以其单方解除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二、王总企业的这种情况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裁员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的规定在第四十一条: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裁员主要指企业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企业裁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王总的企业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当然,该企业也没有履行相关的程序。

可见,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发生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这个赔偿金的是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的。

所以,本案中劳动者菲菲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王总们需要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可以先征询一下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