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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能不能得到这份“情人”遗赠的财产?

小三能不能得到这份情人遗赠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作为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人人皆知,但婚外情、婚内出轨屡见不鲜,小三也成为这个时代地下情人的代名词。小三在情人过世后,持遗嘱跳出来主张继承遗产的事情时有发生。最近就发生了小三携女理直气壮向情人原配索要遗赠财产的一幕。

王某与黄某1980年结婚,夫妻二人做服装生意起家,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欢欢,生活富足。2010年,52岁的黄某认识了34岁叶某,此后长期同居,2013年叶某为黄某生育一女倩倩。2017年12月20日,黄某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愿意将他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处商品房赠给叶某。10天后,黄某因骨髓癌晚期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叶某向黄某的妻子王某索要黄某遗赠的财产并要求更名过户时遭到拒绝,于是产生原配和小三的遗产争夺大战。那么,叶某能不能得到这份情人遗赠的财产呢?

我们不可否认,黄某所立的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愿,特别是经过公证程序后,该份遗嘱在形式上更具有合法性,但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必然需要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及良好道德风尚,是我们社会倡导的做人做事不得违背的公序良俗,任何人都不得违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首次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上文中黄某有妻子仍和叶某长期同居是非法同居关系,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黄某在遗嘱中对叶某作出的遗赠行为是无效行为,到头来,叶某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民法总则》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更加巩固和发展了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遵守公序良俗人人有责。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鄢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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