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创业维艰,守成不易,企业的设立并非几曲清歌满樽酒,道同气合志相感便可高枕无忧;设立之后要想欣欣向荣、蓬勃发展,除了深谙经营管理之道,还需恪守经营行为规范;而无论是功成名遂、归田卸甲,还是相逢一场、分道扬镳,股东如何顺利退出、善始善终,同样是经营企业之难题。可以说,从发起人合作设立公司、投入注册资本、确定股权架构、划分股东权责,到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企业形象、对内外提供担保、参与投融资活动,申请破产清算等,都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计深虑远,《企业经营常见法律问题三十问》涵盖企业生命周期全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要点,帮助企业乘风破万里,更上一层楼。
一、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与责任问题
1、 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债务?
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公司债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但公司在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形下,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偿还公司债务。
此外,如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2、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答: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股东对此负有相应责任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连带或相应赔偿责任。
3、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吗?
答: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查阅财务资料,如公司章程未规定相关内容,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查阅。
首先,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其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转让程序,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视为同意转让的,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③股东应当确保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④股东应当在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 公司章程中“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有效?
答:如股东无法通过股权转让以外的方式退出公司,则该规定无效。
公司章程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合理、正当的限制,但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同时,且未设置其他救济途径允许股东退出公司的,该规定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6、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被除名?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7、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可以被继承吗?
答:该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限制担任公司股东的身份范畴,其中:
a.公务员、党政干部和职工、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现役军人等禁止成为公司股东;
b.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担任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的股东;
c. 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股东;
d. 国有企业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股东;
②继承人属于公司章程规定排除其获得股东资格的。
二、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8、 注册资本“认缴”是否等于“不缴”?
答:不等于。
股东应当在认缴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否则将面临以下风险:
①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向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被主管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③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 注册资本过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主要风险有两方面:
①注册资本过高可能会导致股东无法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从而面临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罚款及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已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
10、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非货币财产可以用来出资吗?
答: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其他非货币财产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用于出资:
①可以评估作价;
②可以依法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其作为财产出资。
11、 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有限公司组织架构中的法律问题
12、 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吗?
答:可以。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应至少设置一名监事,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答: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可以先以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
15、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多个子公司吗?
答:能否设立需根据股东的主体形式进行区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的,除全资子公司外,可以设立多个合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可以设立多个子公司。
16、 谁可以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需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17、 企业订立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留存合作过程中的书面证明。
②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资质和能力。
③授权员工进行签约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是否可以转委托等事项。
④合同中应注意条款设置的全面性,并应审查合同生效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
18、 企业履行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关证据,包括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如微信、短信、录音、视频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③对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9、 员工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
公司可以授权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应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事项。当被授权员工出现离职或者职位变动时,企业应注意及时更换或者终止授权,并告知相对人,以免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形。
五、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20、 企业能否以借贷方式向其他企业融资?
答:可以。
企业之间应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确保该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从而避免出现以下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1、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24%/年的利息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年的利息能否被法院支持取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受理时间和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一审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 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约定的最高利率 |
2020.8.20之后 | 2020.8.20之前 | 自合同成立之日 至2020.08.19 |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
自2020.8.20 至借款返还之日 | 起诉时4倍 一年期LPR | ||
2020.8.20之后 | 自合同成立之日 至借款返还之日 | 合同成立时4倍 一年期LPR |
注:LPR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2、 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进行担保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相对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但若相对人为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时,并且已尽到了审查相关决策文件的合理义务,则担保合同有效。
若相对人是非善意,即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并未尽到审查相关决策文件的合理义务,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3、 企业能否向员工筹集资金?
答:可以。
但应注意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否则可能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其中,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即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追诉:
①涉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②对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
③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④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时,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即会因集资诈骗被立案追诉。
六、企业破产/清算问题
24、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答:企业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企业债权人以及在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之时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25、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散清算?
答: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⑤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26、 有限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7、 企业破产前可以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管理人有权撤销个人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
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个别清偿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8、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股东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答:不是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如果未清算直接注销公司,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务资料灭失,造成无法清算的情形,股东对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知识产权问题
29、 企业常用的LOGO是否需要申请商标?
答:需要。
企业对未注册的商标无法享有专用权,如果迟迟未申请注册,企业或将面临如下风险:
①因logo被其他企业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从而无法继续使用该logo。
②因logo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而被主张侵权。
③因logo被其他企业抄袭使用而易混淆企业品牌形象,无法排除其他企业继续使用,影响企业经济利益。
30、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答:①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以“保密”或者类似字样注明,并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其他一般信息进行隔离保护。
②在对外展开合作之前,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主体、违约责任等。
③及时就企业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并采取保密措施。
④建立并完善内部员工保密管理制度,并通过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对员工的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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