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很多企业及女职工对此问题存在一定的疑问。
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为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法律赋予其一定的保护,避免因女性的自然生理特点使其在产假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
虽然法律对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企业及职工因为不清楚生育津贴发放事宜而产生矛盾,进而产生相关司法纠纷。下面我们通过相关司法审判案例来进一步学习。
案例一:(2020)沪02民终1829号
基本事实:点荣商务公司、赖媛媛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31日止。2019年2月20日,赖媛媛工作所在门店关闭,之后赖媛媛未再上班,社保缴纳至2019年7月。2019年9月4日,赖媛媛分娩,可享有产假178天。赖媛媛提起仲裁,主张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损失,后点荣商务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损失,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市,故本案有关赖媛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本案中由于赖媛媛2019年2月20日之后未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在于点荣商务公司,基于点荣商务公司未为赖媛媛缴纳2019年7月之后的社保致赖媛媛未能领取生育津贴,故点荣商务公司应按上述确定的原工资标准支付赖媛媛生育津贴。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
案例二:【(2019)沪01民终11053号】
基本事实:张俊苗原系蓝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张俊苗税前月工资合计10,000元。2018年6月24日,张俊苗生育一子,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浦东分中心核定,张俊苗产假期间按4,279元的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20,406.10元。张俊苗因生育津贴差额等事宜提起仲裁,蓝诺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张俊苗所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蓝诺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
综上,可以得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取得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于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审慎对待,确保合法合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王娜律师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