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图片来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这一仅有十六条规定的《办法》,之所以吸引了大家的眼球,是因为该次修订涉及的部分内容:
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生育登记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或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登记对象相关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其中,引起最为广泛关注的,是将原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字面意思相当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即未限制婚姻状况,也未限制年龄。
在国家鼓励生育三孩的政策之后,作为人口大省的四川出台这一办法的初衷是什么?四川省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而且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户口”。
这一解释并未消除这一事件的社会影响,反而人人心中都很多问号:这是释放鼓励未婚生育的信号吗?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直接落户吗?非婚生育的子女,抚养教育如何保障?能否享受婚生子女同等的对待?不一而足,也是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
同时这一办法的出台,让人不禁联想起网络上很红的单身母亲叶海洋,身家不菲的商界成功人士,她前往俄罗斯通过人工干预手段,怀孕生育了大女儿,怕女儿孤单,几年后又用同样的手段孕育了同一父亲的小女儿,母女三人不羡鸳鸯不羡仙,过着“别人家的日子”。而一贯不乏“毒舌”“喷子”的网络上,对于叶海洋,几乎一边倒的是羡慕和认同的声音。
当然,叶海洋是一个特例,其特立独行的个性,雄厚的经济实力,背后家庭的支持等等,均具有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性。之所以引人认同,除了对于婚姻的恐惧和失望,更多是人们对于自己无法企及的生活方式的羡慕,叶海洋所展示出的另类和一切尽在掌握中的张扬和自信,那种“松弛感”正是处于生活、工作、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教育等多重压力中的人们最想要拥有的,并不是人们对于非婚生育现象的认同和追求。
《民法典》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早在我国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中,就已明确了这一宗旨。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论是否婚生子女,同样受该法律的保护。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基于上述立法保障,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平等的权利。对于单身女性生育子女,也明确了其生育的合法性。只是对于单身女性同样应当享受生育配套服务,例如生育保险津贴的办理与发放,还需后续政策面予以明确的支持,取消提供结婚证明等限制,以便女性从怀孕到生育,能够避免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无论如何,公民享有生育的自由,生与不生可以自主抉择,都是社会民主进程的一大进步,也是积极的信号,提升生育意愿,才能释放生育潜力,人力资源永远是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一环。希望四川这一管理办法不仅是投石问路,更能为后续相应配套保障措施的出台提供政策理论依据,同时配套强化全社会的伦理教育,实现公民既能自愿生育,又符合公序良俗,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
引人思考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是时候对于婚姻、家庭以及人口、生育等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寻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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