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一家企业比作人体,员工即是企业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人体各个器官输送氧气,以维持机体正常运转。如何发挥员工在其位能力的最大化,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血液保持鲜活,同时也将人才更长久地留在企业一同壮大成长,股权激励是一种很好的驱动力。
股权激励的类型多样,可从多维度对其进行分类,如从结算方式出发,可分为以现金结算和以权益结算;从持股方式出发,可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从企业类型出发,可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前二者的类型区分寓于第三类之中,在实践中,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会导致较大的税负差异。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制度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将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为着眼点,主要对员工直接持股与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两种持股方式进行研究,分别从两种持股方式在不同纳税环节所涉的税目、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优惠政策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员工直接持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员工直接持股的模式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
其中,股票期权的内容较为复杂多变,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文在员工直接持股部分的股权激励所得税税负问题,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为辅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对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定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1.纳税节点
上述两种模式中,涉及到的纳税环节主要是行权日、出售日,以及行权日至出售日期间的取得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节点。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购买权利的时间;出售日即是员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股票的时间。
(1)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行权日——工资、薪金所得(3%-45%):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行权当日的股票收盘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实际支付的价格】)×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即在此之前,居民个人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如果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该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必定会比单独计税后对应的税率高出很多,“单独计税”政策的延长无疑是激励对象乐见其成的。
例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为此,股票期权是不可公开交易的,在授予阶段激励对象无法真正行使股票期权的权利,需要在可行权日的条件满足后才能兑现其价值,这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的原因,即授予日激励对象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六条规定: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在一般情形下,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的行权日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当激励对象获得的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在授予日即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那么到了行权日便无需重复计税。
②出售日——财产转让所得(20%)/工资、薪金所得(3%-45%):
股票期权的出售时间点可分为行权日前转让和行权日后转让。
(一)行权日前转让:
1)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此时转让的是一种权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即是指转让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前转让的应纳税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
(二)行权日后转让:
此时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即: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③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激励对象行权后、出售前,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可知,限制性股票存在限售期,在限售期解除前,激励对象取得的股票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一)限售解除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限售解除后:
1.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1、持股期间在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间在一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2015年9月8日起)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5年9月8日之前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项递延纳税政策允许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解禁或者取得奖励之日起12个月内按上述不同环节适用的税目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可缓解激励对象的资金负担。
而非上市公司同样适用类似的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其中,股票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较之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在享受递延纳税的条件上多了一层限制,只有在激励标的、对象、持股时间、行权时间、实施主体等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后才可适用。并且最终递延缴纳的税目也并非是原纳税环节的税目,而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在此不作赘述。
2.【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税收政策
①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环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前述第四条: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退市公司的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②转让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可知:
1、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 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8年11月1日起)。
2、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人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单纯通过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实行股权激励,容易出现股权过度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长期约束力不足、导致大股东失去控制权、激励人数超出监管限制等问题,对于企业决策的效率性及股权的稳定性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实务中,企业偏爱通过建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以实现分股不分权的目的,主要分为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和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未完待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沈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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