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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女教师猝死前疑遭网暴”事件之法律评析

新闻背景


近日,某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其母亲刘某,系河南省新郑市第三中学的一名历史教师,在为同学们上网课时遭人恶意入侵课堂并受到网络暴力后心梗去世。该网友称,自今年10月初,在刘老师的网络课堂上,网络暴力行为就一直存在,直至10月28日晚直播课堂上,网络暴力已经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在该网友发布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直播课堂上出现了播放音乐、说一些与课堂无关的“网络低俗梗”来扰乱纪律的情况,更有甚者对刘老师进行言语侮辱,导致刘老师情绪激动落泪退出直播课堂,两天后刘老师被发现并确认因心梗去世。


此事件一经发生,随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暴力入刑等问题的热论。


律师分析


一、此事件中网络暴力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据最新报道,就刘老师死亡一事,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反馈已排除刑事案件。针对网传刘教师遭遇网络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目前此事件处于立案侦查过程中。

     如后续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网络暴力人员与刘老师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则网络暴力者可能因其入侵他人网课、在网课上公开辱骂他人、干扰课堂秩序的行为承担如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本次事件中,网络暴力者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关于网络暴力者对刘老师的侮辱,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网络暴力者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明确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畴,需要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导致维权艰难。对此,根据我国刑法对侮辱、诽谤罪的规定,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以弥补受害者及其近亲属举证能力的不足。

      另针对网传网络暴力者利用黑客等技术入侵网络课堂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我国《刑法》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网络暴力者行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罪名认定标准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及我国《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之规定,也可对网络暴力者扰乱公共秩序、侵入他人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3.民事责任

      除上述网络暴力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本次事件中,某网友还可能以其母亲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追究网络暴力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前述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指出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上网课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如网络暴力者系未成年人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此事件中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相应的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规定,但不意味着违反法律未成年人可以逃避惩戒。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另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结果,依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本次事件中,除网络暴力者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如果网课平台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例如:在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则也应对网络暴力行为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网络暴力行为提供帮助的人员,如向网络暴力者提供网课账号等,分析其主、客观方面后,也可能与网络暴力者共同承担或单独承担相应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结语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暴力行为屡见不鲜,本次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个案,尽管目前事件发生的当地警方还在立案侦查,无法确定网络暴力者的行为与刘老师的离世是否有关,断定网络暴力者承担本文所述的相关责任还为时尚早,但我们在网传的截图及视频中可以明确看到,某些网友的发言明显不当,一定程度上对他人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在当下,疫情蔓延,很多学生需要通过网课学习,因此防止网暴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净化互联网环境、杜绝网络暴力也是保障我国青少年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一环。“尊师重教”是我国优良传统,通过技术入侵网课、扰乱课堂秩序、侮辱老师的行为,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破坏,值得全社会关注。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萧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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