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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时,与用人单位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明确企业与其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但该条规定并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且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此时企业应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本文主要浅谈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出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我们都知道,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一定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缴或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于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项内容并不包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乍一看,该条规定内容似乎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矛盾,其实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纳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范畴。

因此,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并列关系,满足前述两项任一项情形时,均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出现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时,劳动合同必须终止。

以下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做进一步简析。

 

【相关案例】

案例2021)苏05民终12573号 

雷英会于2013年4月1日入职能率电子公司,2018年9月2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5月9日,雷英会因能率电子公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且拒绝承担工伤赔偿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原告雷英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能率电子公司自2013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10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虽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且原告在工作期间,服从被告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岗位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亦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在上述期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被告能率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021)闽06民终260号

蔡秀眉与天鸿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后天鸿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书,载明因蔡秀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终止。蔡秀眉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天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蔡秀眉仲裁请求。天鸿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天鸿公司诉请,判决天鸿公司无需向蔡秀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蔡秀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蔡秀眉于2019年10月1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推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故在2019年10月1日蔡秀眉年满50周岁之后,蔡秀眉与天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天鸿公司无需向蔡秀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从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出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时,并不会出现自动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且相关法律规定也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此,在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对是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王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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