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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购要小心

 基本案情:

原告欲在被告房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玉器首饰,于是通过店铺页面所留的手机号码添加了被告张某的微信,双方在微信上进行了照片看货、商谈。被告张某称其销售的玉器为天然缅甸冰种翡翠,最终原告在被告张某处挑选并购买了两件玉器首饰,合计支付货款7,200元。原告后至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玉器首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裸石,并非被告张某所称的天然缅甸冰种翡翠。原告通过微信要求退货,二被告均不予理睬。由于原告与被告张某并非通过淘宝平台交易,无法通过淘宝平台进行维权,故起诉至法院。

 

审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中多处标有手机号码,原告以该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后,双方在微信中达成交易,被告张某为微信号的拥有者,可见两被告共同经营该淘宝店铺。被告张某称涉案玉器首饰为纯天然缅甸冰种翡翠,但经鉴定该玉器为漂白充填染色翡翠,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故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三倍赔偿。

(以上案例来源于2022310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

 

分析建议:

如果本案所涉的交易从头至尾都在淘宝店铺进行,当原告发现被欺诈后,完全可以第一时间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即淘宝客服介入解决该纠纷。即便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也可要求淘宝平台提供被告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淘宝平台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的联系方式,原告可直接要求淘宝平台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大费周章地去证明二被告的身份和关系。

本案虽源于淘宝平台,但因原告后选择脱离了淘宝平台而通过微信直接与被告进行交易,发生纠纷后原告也只能起诉至法院。比较幸运的是,本案中原告最终证明了两被告为共同经营店铺,但因为脱离了淘宝平台,仅就两被告主体资格的举证原告就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不仅证明难度大,也增加了其诉讼成本。

本案原告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并不罕见,反而比比皆是。随着购物途径的便利化、多样化,部分平台商家以价格优惠、会员专享、在线看货等名义要求消费者另行添加其所谓客服人员的微信、QQ账号或者加入其粉丝群、VIP群等,部分交易直接通过微信、QQ等进行而无需要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因此使得双方的交易直接脱离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和保障,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甚至被欺诈后投诉、维权无门。

现今第三方交易平台大多采用实名制认证、保证金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网络消费的安全,也有利于平台和消费者应对纠纷和风险,而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的商家,消费者较难掌握其真实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据也较难收集,这都使得交易本身存在极大的风险。对于广大网络消费者,一定要切忌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便选择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商家进行单独交易而使自己遭受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

除引诱消费者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消费外,部分平台商家的工作人员还可能会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支付,如发生争议,该平台商家会以收款方个人行为与其无关,或者收款员工已离职等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对于这一情况,20223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通过非平台支付方式收取款项的行为也是该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该平台内经营者同样应当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当然,该司法解释中对于“工作人员”的理解不应只限定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该平台经营者为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等的人员,只要其可以使消费者认为其代表该平台内经营者为一定行为,均应当归入“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如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同样可以直接向商家主张相应的权利或者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客服投诉解决问题。

当然,要规避以上风险,最主要的仍是保证交易本身不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如若已脱离,消费者也不要过于惊慌,保持镇静,尽量收集和保留与交易本身、交易相对方、所购商品等相关的证据,以便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突发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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