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普法文章

从杜雪儿犯罪事件看违法犯罪艺人复出问题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文书内容显示,曾参加过《乐队的夏天》的国内知名乐队福禄寿成员杜雪儿,因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购买毒品“LSD”(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杜雪儿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判决一出,部分了解该乐队的眼尖网友整理出了时间线,发现了另一些“玄机”。杜雪儿于2021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乐队曾发微博表示“她去修炼了”并配图某医院内放射科的走廊,暗示粉丝和网友杜雪儿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将会暂停工作休息一段时间。而2022年1月28日杜雪儿刑满释放后,于2月7日乐队成员合体在微博粉丝群语音发声,并开始准备复出。其公司紧接着开始安排宣发黑胶唱片和乐队巡演,并计划新专辑的上架活动。在以上一年多的时间内,其所在乐队和公司对杜雪儿犯罪的事实秘而不宣,在其回归社会后立即安排复出,一系列操作让诸多网友提出疑问,艺人明星在违法犯罪后是否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继续回归公众视野,并可以继续从事原有的演艺事业?本文将简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艺人违法犯罪后是否可以正常复出恢复工作?

早在2021年10月份,曾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的民谣歌手宋冬野,在微博发文称因为部分人的恶意举报导致演出被取消,众多工作人员和乐队的努力化为泡影,并强调艺人行业是精神疾病的重灾区,自己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已改过自新,应享有合理合法工作的权利。对于此事,共青团中央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强调了公众空间需要正确的引领示范,不希望吸毒艺人再次以偶像和公众人物的身份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

团中央的立场同为党中央的立场,2021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对劣迹艺人的管理取得成效,但随着文娱产业发展,仍频繁出现从业人员政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滑坡等情况,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中同样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行业规范方面,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2021年2月5日对外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演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从业规范,包括十项义务性条款和十五项禁止性条款,旨在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办法》第八条列举了十五项演艺从业人员不得出现的行为,并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得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办法》规定由行业协会成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如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从多渠道收集信息,对个人及所属单位申辩材料评估后给出处理意见,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措施包括: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演艺人员在受到从业抵制期间,任何行业内会员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邀请、组织该艺人参与演出行业的各类活动,不得为其进行宣传推广或提供便利。受到抵制的艺人如需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所属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进行申请,经过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的意见。就杜雪儿涉毒犯罪这一行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已经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公告,要求会员单位进行从业抵制。

由此可见,从行业规范角度看,目前演艺行业内部对违反从业规范艺人的惩戒措施和复出要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艺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同时,会由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措施。如需日后复出继续从事相关演艺工作的,需要行业协会进行进一步评估决定。

但从中宣部及广电总局等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来看,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劣迹艺人,是严禁转移阵地复出的,而且一切广播电视节目也不允许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加或参与制作。

因此,艺人涉嫌刑事犯罪无论从法律法规角度还是行业规范角度,都是极其严重的情形,此类艺人通常会受到最严重的行业惩戒并且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演艺工作。除此之外,艺人涉毒、嫖娼、代孕、偷税漏税或存在损害民族情感等相关违法行为,因其会给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与我国的社会价值观背道而驰,同样会受到严格的行业惩戒并且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演艺工作。同时,具有上述违法情形的演艺人员也会被整个行业市场抛弃,并终身受到社会的抵制。


二、艺人违法犯罪后,其作品是否一定会被下架处理?

从去年歌手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各大平台第一时间对其参演的影视作品及发布的音乐作品进行下架处理,一夜之间让人感受到了“查无此人”的气氛。此次杜雪儿涉毒品犯罪后,很多粉丝也很关心,歌手本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前参加的综艺节目是否也会被一并抵制或封杀。

根据《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第四条规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因此,此类违法犯罪艺人参与的影视作品、网络节目应当予以停播。实践当中,网络综艺节目大多采取“一剪没”的技术手段,将违法犯罪艺人涉及的全部镜头剪辑删除,以此保留其余节目内容。


三、演出活动是否可以使用违法复出后的艺人,组织者可能存在什么法律责任?

上文已经提及,广电总局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加或参与制作影视作品。营业性演出方面,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因此,影视节目、网络综艺或线下的营业性演出,都不可以使用违法犯罪艺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个体演员、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演出名称、参演人员、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开展演出。如演出使用违法犯罪艺人,或进行变更违法犯罪艺人为演出人员的申请,必然会导致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演出无法进行。因此实践当中,违法犯罪艺人参与营业性演出常见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营业性演出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即擅自演出,很多livehouse或者小剧场演出存在此种情况。如此前的李代沫复出演出事件。2021年10月,安徽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全市歌舞娱乐场所持续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在执法行动中,接群众举报称涉毒犯罪艺人李代沫将在该市一娱乐酒吧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调查该酒吧门口摆放有演出活动的大型海报,酒吧负责人无法出示该场演出活动的演出批准文件,并表示未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此种情况,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二种常见情况是营业性演出已经获取了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组织方在演出中以“神秘嘉宾”等形式变相邀请违法犯罪艺人进行演出。这种形式实质上属于营业性演出变更参演人员未重新报批,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禄寿乐队有一首传唱度很高的作品,叫《我用什么把你留住》,笔者觉得,艺人只有在注重艺德,严格约束自己,为社会提供优秀作品的前提之下,才会被人民群众留在心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邱天律师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