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中标后放弃,招标人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需要以上述规定为依据。
因而招投标工作要求招标人投入的时间成本较高,但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人又可能因资金周转、同时竞标其他项目等各种原因放弃中标,导致招标人面临项目延期、成本增加等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皖民终第282号
一审中,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银行利息,而B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因其中标后不提交保证金、不签署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的损失2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及B公司的反诉。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本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二审。
经两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如下:
两审法院认为:
1、B公司无需返还A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经查,B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已载明相关投标要求,A公司参与投标,该行为表明其接受了B公司的招标条件,双方因此对公告中设立的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条件已达成合议,应按《招标公告》履行。A公司应在中标公示结束(2012年4月10日)后缴纳风险保证金,并于提交风险差额保证金现金部分之日起2个工作日领取中标通知书。
本案中,A公司在中标公示期满后,既没有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也没有领取中标通知书,其行为足以表示其违反《招标公告》的规定,放弃该中标项目,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A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2、对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B公司请求A公司赔偿其与中标备选单位X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差价损失,要求B公司主张A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基于对合同相对方完成签约的合理预期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B公司主张A公司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需承担以下两项证明责任:
1.因信赖此次签约行为而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
2.证明上述损失金额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因B公司未能证明该差价属于损失并已实际发生(未完成全部款项支付),也未能证明差价的产生与A公司放弃中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支持其反诉请求。
二、招标人应如何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降低自身风险?
1、要求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工作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并签署承诺书。
①就投标保证金问题,招标人可于招标项目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预先缴纳投标保证金。应注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②建议要求投标单位一并签署承诺函,并于承诺函中明确,“投标单位中标的,承诺按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合同与招标人签约,双方签署合同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投标单位拒绝签署,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注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后,双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合同保持一致。
③我国法律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上限高于投标保证金,比例上限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0%,招标人也可采取本文案例中B公司的做法,要求中标人在领取通知书的同时补充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以降低中标人违约的法律风险。
2、于《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弃标情况下的变通处理办法。
建议招标人于《招标公告》中明确,中标人放弃中标、拒不签署合同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尽可能避免因重新启动招标程序而扩大损失。
3、建立失信中标人黑名单。
对于大型企事业单位,建议参考政府采购中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的公开通报处理的方式,建立本单位内部的企业黑名单,排除失信中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定期公开通报,利用行业影响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4、若中标人已放弃中标,招标人首先应扣除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注意留存招投标事实经过的证据、实际损失凭证等。
参考本文案例,招标人要求放弃中标的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的,需要证明因信赖此次签约行为而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并证明该损失与放弃中标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李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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