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几年前,谁也想不到,直播带货合同会成为日常所签订的合同之一,就像几年前,谁也想不到,直播带货竟然能如此火爆。但与热火朝天的直播间相比,基于直播带货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并不“逊色”。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为抖音账号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被告服饰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宣传服饰公司产品,每月按淘宝销售额20%分配利润,保底年收入500万元,前6个月内月保底为20万元,如违约按未付金额30%支付违约金。2019年5月起,王某某在抖音开展产品宣传,但服饰公司未向其分配利润。2019年6月,服饰公司以王某某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作关系。双方协商不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饰公司向其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保底收益以及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
裁判观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完成各主推渠道账户的宣传推广工作,被告应依约进行利润分配,且在利润分配未达保底承诺的情况下应支付保底收益。至于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虽约定原告保底年收入为500万元,但同时又约定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保底收益为20万元/月。可见,支付年保底收益500万元的前提是原、被告完成一年的合作期限,故在本案中仍应按20万元/月标准计算保底收益,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约完成了宣传,但服饰公司仅举证证明王某某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淘宝店铺无利润产生。因双方约定有保底收益,法院认为服饰公司未获预期收益不构成拒付保底收益的理由。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饰公司支付王某某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分析建议: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且火爆的产品推广形式,劝诫商家为避免纠纷绕道而行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明智的。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是商家盲目迷信网红的粉丝数和带货能力,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和保底收益,但并没有约定推广效果的量化标准,如宣传次数、视频点击量、保底销售额等具体内容,也未将推广效果的量化标准与网红保底收益相挂钩。因此,直播带货合同中如何约定尤为重要。那么,面对一份直播带货合同,商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呢?
1. 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与网红、直播达人个人直接签订合同相比,商家往往会更倾向于与MCN机构或中介公司签订相关的直播带货合同。由于都想在直播中获得较高的回报,因此面对宣称能够对接有一定流量的明星、头部主播或网红达人的MCN机构或中介公司,大部分商家经常很容易就失去了抵抗力。有时候商家们虽然支付了高额的服务费和佣金,但因所获得的信息不对等,并不一定都能得到预期的高回报。要想避免或者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商家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前对相对方公司进行审查,了解其真实状态、资质、经营状况、涉诉情况、人员构成等情况,尽可能通过事先的调查筛选出可靠的合作方。
2. 尽可能详细、具体地约定服务内容
很多商家盲目相信明星、主播和网红的带货能力,认为只要在其直播间里销售过的商品一定可以大卖,因此往往不重视直播服务内容的约定,以至于发生纠纷后因相关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处于被动局面。由于直播带货合同所提供的并非某一具体产品,而是直播带货这一服务。服务相对于具体的产品来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仍然可以将服务内容进行量化。对此,建议在直播带货合同中明确约定直播的平台、直播的次数、直播的时间、主播及其账号、商家商品的宣传时间(如商家商品的专场直播,应明确全部直播时间和每一商品的平均直播时间)、直播期间的累计观看量、视频点击量等内容。以上内容都可以作为对最终直播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或参考标准。
不论直播服务质量如何,商家最关心的还是直播最终带来的收益与结果,因此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对直播销售额、商家保底收益等的相关约定,如无法达到相关销售额或保底收益,合同相对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特别是直播服务费和佣金收取较高时,相关保底约定能有效弥补商家部分损失。
3. 明确与直播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直播带货合同中通常不仅会涉及直播服务费、佣金,有时还会涉及需另外支付的如坑位费、流量费、礼物费等费用的情况,商家在签订相关合同前,一定要明确合同中所涉所有费用类型,对于模棱两可或者明确需由商家承担的费用一定要事先确定清楚,以免履行过程中还需要再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4. 有针对性地约定违约责任
直播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及质量经过量化后便于服务结束后的验收。但如对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部分不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相对方很可能会因违约成本较低而不重视合同的履行质量。因此,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结果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具体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既可按合同总金额作为基数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单次违约金金额,按违约次数计算)、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以上建议供参考,并没有穷尽直播带货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各商家还需擦亮眼睛根据实际突发情况沉着应对。至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MCN机构或中介公司,何不换个角度再思考下以上建议?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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