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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近月来上海疫情愈发严重,整个上海因为这波疫情处于停滞状态,这也导致了很多民事合同都因为如此严重的疫情没有办法顺利的履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一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呢?

首先我们来看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很明显,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中的问题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高院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本次上海的疫情以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那么合同一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可抗力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来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举个例子,如果在疫情前A与B签订了采购合同,由B从外地运输一批货物给到上海的A,因为这波疫情原因,导致外地货物无法按时运入上海,那么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上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A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与B解除合同。再举个例子,A与B签订服务合同,由B给A线上教授外语课程,那么此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此次疫情并未导致A与B之间的服务合同不能实现,因此双方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

那么比起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强调合同并非完全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可能成本过高或者违背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实务中,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一般都是一些经营用房租赁合同,因为疫情期间,如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受到极大限制,导致顾客数量显著降低,比如上海这次疫情的反复,导致大部分经营场所全部关门,承租人无法继续自己的经营行为,也就无法获得经营收入。由于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一般都是长期的,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则对出租人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也与国家鼓励交易的原则相悖,此种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进行协商,通过延长租期或者减免租金的方式,来维护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的利益。

综上,在民事合同受到疫情阻碍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判断疫情造成的影响会对民事合同的履行造成多大的阻碍,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完全没有办法履行,那么此时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则,如果疫情虽然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此时继续履行可能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继续履行会违反公平原则的,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最后希望这波疫情早早结束,一切生活都能回归原本的状态。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戴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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