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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因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基本事实:

A摄影服务有限公司黄浦区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摄影业务的企业,自2020年开始使用自行制作的“定单合同”。为了避免因为物品丢失造成纠纷和赔偿责任,该分公司在“定单合同”中设置了“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内容。该合同仅限该分公司自行使用,合同启用至今未因客户物品丢失实际使用该条款。

 

处罚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分公司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分公司立即改正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元。

 

律师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磋商程序和提高交易效率,当事人通常采用格式条款。然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格式条款。

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需要注意什么?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可以通过特殊字体、字号、符号、内容加粗、划线标注等形式将需要提示和说明的条款予以重点标注,并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将说明过程形成证据。


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违反前述要求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该格式条款无效。


3.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③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④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⑤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如违反前述要求的,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应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避免因格式条款的不合规导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苏翠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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