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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由消费者举证

即便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仍应由消费者举证。如消费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将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刘某购买了小米公司生产的红米Note5A型号手机一部。刘某认为涉案手机存在产品缺陷,即在手机死机情况下,小米公司应当设计相应程序或接口以便迁出手机数据,且未在说明书中告知该风险。小米公司表示因无法确认涉案手机无法开机的具体原因,不能保证安全迁出手机数据。据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米公司履行产品生产者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从手机里安全迁移出数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手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一审观点:

涉案手机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从消费者预期标准角度,智能手机除了常规通话功能外,普遍具备数据存储和处理功能,但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易损坏的特点,在手机正常使用过程中亦存在数据丢失的风险,在当前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极为普及的情况下,该危险因素已完全在普通消费者的可预见范围。刘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手机相比其他同类产品,具有更大的数据丢失的危险性。第二,从风险效用标准角度,手机数据丢失的风险较为明显,但手机数据丢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消费者的错误操作、软件程序不兼容、计算机病毒、存储介质故障等等,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手机生产者从生产角度无法消除该危险。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观点:
  刘某认为涉案手机存在缺陷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同时其认为小米公司对其所述问题负有法定解决义务的诉讼主张也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产品责任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特殊侵权责任之一,生产者对产品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和产品缺陷与他人遭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就产品存在缺陷来说,《民法典》对于何为“缺陷”并无明确定义。但根据《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定义认定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即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和不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本案中,因涉案手机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是否存在产品缺陷,考量的标准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但对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需要根据所涉产品的特点进行个别分析。本案法官从两个角度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分析,而从消费预期标准的角度来看,手机数据安全已完全在普通消费者的可预见范围,因刘某作为消费者,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手机相比其他同类产品具有更大的数据丢失的危险性,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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