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就“一墩难求!这样使用‘冰墩墩’会侵权”问题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
新闻背景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火热进行,“冰墩墩”“雪容融”成了当下最抢手的“顶流”,许多人都在感叹“一墩难求”,体现了广大市民群众关心冬奥、支持冬奥的热情。但也有一些商家开始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借冬奥吉祥物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已经遭到查处。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而《著作权法》对于吉祥物著作权是如何规定的呢?岳屾山律师对此给出了解答。
Q:对于吉祥物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A: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冰墩墩”形象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该作品也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方式对该作品进行使用,更不得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
Q:很多网友对“冰墩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那么“冰墩墩”“雪容融”的“二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A: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如果是出于个人娱乐、个人欣赏的目的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或者进行“二创”,通常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而对于那些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制作成表情包的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如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擅自制作表情包并进行传播,属于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行为,这一性质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商用无关。
Q:怎样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吉祥物形象等才是合法的呢?
A:“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即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北京冬奥组委依法对“冰墩墩”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未经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如果作为商业使用,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非商业使用,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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