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景再现
员工:我辞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们!
单位:不同意,你手上很多事情没搞清爽,单位要进行审计,将来是辞职还是开除还说不定!
一个月后……
员工:先躺平,休息够了再出山!
单位:五险一金照缴,审计结果出来之前不同意离职。
半年后……
员工:单位竟然还在给我缴纳社保!新公司办理不了入职手续,因此不录用我啦!月薪五万啊!
单位:这家伙问题太严重!可是审计不给力,竟然查不清!
员工: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了,单位要转出我的社保,还得赔偿我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的工资损失!
仲裁不行就法院见。
法院:单位啊,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并且交接了工作,三十天后劳动合同就解除喽!
现在限你十天内办理退工,转出员工社保,返还劳动手册;
员工找到那么好的工作没法入职,延迟办理退工的损失你来承担,就酌情***元吧。
单位: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一审没毛病!
单位:拿到判决书,不敢不执行!可是,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半年前,社保却给他缴到现在,个人部分也是我支付的!这是不当得利啊,法务,多缴的社保这笔钱一定要回来!
法务:社保费用是分期、每月进入社保账户,个人账户的钱不得提前支取,所以员工并不能支配社保账户中的钱,这能构成不当得利吗?
单位:以后退休了相应的待遇还不是他取得?退休后得利难道就不是不当得利吗?快去问问律师怎么办。
二、律师解读
有个案例可供参考:
王某曾系天津某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劳动人事争议成诉,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17日终止。由于双方曾长时间处于劳动争议处理期间,导致王某的退工退档手续直至2015年9月方办理完毕(因退工退档手续办理延迟问题,双方另有劳动仲裁裁决,该裁决书目前已生效)。由于天津某公司在未办结王某退工退档手续期间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5954.64元。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的社保费用应当属于王某自天津某公司处获得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无误,予以维持。
王某又申请再审,【(2018)津02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亦如此。由此可见,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应承担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本案天津某公司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有个人应承担部分,因此,天津某公司有权要求王某将记入其个人账户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返还。但其要求王某返还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请求不应支持。天津某公司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15954.64元,其中社会保险统筹账户11797.64元,个人账户4157元,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王某返还天津某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4157元。
因此,对于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其中应由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是可以通过诉讼向员工主张返还的,而单位承担的部分,已纳入社保统筹基金,因此不能要求员工予以返还。这部分费用,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主张。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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