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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及举证思路

引言:我国当前家庭财产结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流形态,当夫妻双方中一方对家庭贡献显著较多,而离婚时双方经济收入差距较大时,则需要在财产分割中体现出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照顾。

目前《民法典》已正式实施,它将“家务补偿”适用的限制条件,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去除,进一步“激活”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1088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

1.家务劳动补偿只能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的收入和绝大多数财产均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因此,只有当婚姻存续关系发生变化,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出现法律上的不平衡。此时因承担更多家务劳动而牺牲自我发展的一方,势必在转变为社会独立生存时更为弱势,补偿的必要性也随即产生。

2.家务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要求。法条中共列举了“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表现形式,但该法条属于概括式立法,能够举证说明负担家庭义务的其他形式,同样适用本条规定。 

3.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二、案例:房山法院的家务补偿第一案” 

陈某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因生活矛盾于2018年7月起分居,当年11月至今,陈小某跟随王某居住生活。

陈某于2020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当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某认为,其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的房屋装修。陈某参与家庭实务较少,并与第三者同居,故要求分割财产并支付经济补偿16万元。

法院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认为应当保护王某合法权益,王某要求补偿理由正当,但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此案最终裁判5万元的补偿数额,一度成为网络热点话题。目前,《民法典》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并未给出明确标准。在实践中,每个家庭的现实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裁判时可能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权衡以最终确定补偿金额:

1.男女双方的婚姻维系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

3.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三、实践中,请求家务补偿的一方通常面临举证方面的困难,对于证据的组织,需要视承担义务的情况而定,可积极收集、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自身的家务补偿金主张:

1.另一方长期出差/晚归/应酬,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进行佐证,用于举证“协助另一方工作”;

2.抚养/陪伴子女的生活照片、子女培训机构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用于举证“抚养子女”;

3.老人的就医记录、自身的请假证明、给长辈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记录等等,用于举证“照料老人”。

同时“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存在比较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另一方忽视家庭责任或家庭生活时间较少的,也属于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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