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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不利己!网络造谣的多方面危害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民众在网上发表自己言论的平台也越来越多,线上的沟通取代了线下的沟通,有的人在现实中是一名社恐患者,而到了网络上却摇身一变变为顶级演说家,金句、吐槽更是一刻不停。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便是,在网络上说话没人知道你是谁,而正是因为这样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网络平台到处辱骂、批判、攻击他人。近几年这种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的开始编造各种不实的信息,通过造谣的方式,去诋毁、侮辱他人。其中近几年较为轰动的一件事便是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
事情发生在2020年7月7日,吴某在小区楼下快递站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通过编造聊天内容的方式,将吴某塑造成一位不甘寂寞,出轨快递小哥的少妇,之后将伪造的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上逐渐发酵,吴某也被网友称为现代潘金莲,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伪造的聊天记录后通过各种途径询问以及谩骂吴某,吴某也因社会影响恶劣的原因被公司开除,之后吴某还被诊断为抑郁症。吴某最终选择了报警。
2020年8月13日郎某与何某二人分别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10月26日吴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与何某的刑事责任。
2021年4月30日,郎某与何某被法院认定为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该案件告诉我们,在网络上造谣其实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的轻重与案件造成的后果有着重要联系,在网络上造谣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更甚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留下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网络造谣者需要对被造谣者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述案件中,造谣者也是先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该案中吴某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最终成功追究了二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发言也是需要慎重再慎重的,而恶意编造谣言诋毁他人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可取的,这样只会引火烧身,而作为旁观者,我们也必须保持清醒与冷静,不能人云亦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而如果我们不幸成为了被造谣者,我们也应当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名誉,去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与道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戴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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