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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硬币作为赔偿款到底违不违法?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辽宁沈阳的一位女子遇到了这样一件事:离职后的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胜诉后获赔28700余元。可令其万万没想到是,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款却是两大筐硬币,这么多硬币怎么数啊?这可难坏了这位女士……

那么这种看似故意为之的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到底违不违法?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必须采用哪种方式履行金钱债务。通常情况下,判决、裁定内容只对履行金钱债务的期限、币种或数额等方面予以明确并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债务人无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还是使用具体哪种面额的纸币或是硬币履行金钱债务都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此履行法律义务也有可能引发某些法律问题。

其一、债务履行方式不当,可能违反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原则。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债务人用了两大筐硬币来装填,不仅没有将硬币的面额分类,而且也未标明不同面值硬币的个数和总数额,造成债权人无法确定受领的具体钱款数额。那么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了该笔债务?这显然属于违反适当履行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条规定就体现了适当履行原则。

其二、拒绝协助履行,造成债权人接收标的物困难,客观上加重了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负担,有可能给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造成二次费用或损失。如果增加的费用或损失是由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造成的,该费用应由其承担。

遇到此种情况,当事人该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一是当事人可以拒收硬币,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告进行转账支付;二是如果已经接收了硬币,因硬币清点、运输产生的人工费、误工费、运输费等费用可以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当然即使对立法、司法的漏洞进行了相应弥补和完善,当事人仍然可能寻求其他方式来变相的给债权人制造麻烦和障碍,给债权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增加不便。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事人对判决执行能否秉承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毕竟,正确、恰当的履行法律义务才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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