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带大家解读该规定的重点内容。
一、立法背景
本次立法背景主要有以下因素:
1、随着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已经普及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2、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产生个人信息的侵犯,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在内,在司法裁判中出现高数量案件。
3、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即将颁布实施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重视。
5、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及为各地维护人脸识别技术提供统一裁判依据指导。
二、该规定适用范围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其具体列举以下的行为可认定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列举的行为中可以发现集中体现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未依法公开使用规则及目的、未取得对方的同意、违反双方约定、未采取保护措施使得人脸信息泄露、违法或违约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违背公序良俗及其他情况。
三、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
在人脸信息被泄露严重的情况下,该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条件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申请条件主要表现在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确有不制止即会产生巨大损害的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体现出确定性、及时性、风险性、职权性的特点。
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为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供了良好参考。
四、人脸识别技术规定的具体应用
随着人脸技术的广泛应用,很多小区的物业采用该技术作为验证方式。此次该规定对物业采用此种技术作为验证方式也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这意味着物业不得以人脸信息的方式作为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依据,业主具有选择其他方式的权利。
此外,该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管理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的,法院予以受理。这也就意味着在物业等服务领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将得到限制,必须以业主的同意和保障自然人的人格权为前提。
五、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和具体要求
因人脸识别技术产生的问题,该规定明确可以以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更为有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具体可以要求承担违约、删除人脸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等。
此外,该规定针对赔偿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财产损失两部分。合理开支明确包含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即无需双方约定上述费用,法院可依据该规定第八条直接向对方主张合理的律师费用。这意味着提起诉讼的成本减少,有助于在遇到不法侵权时,受侵害方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的内容外该规定也规定信息处理者以取得对方同意为由免责的限制、信息处理者抗辩免责事由、多个信息处理者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担、格式条款无效、合并审理情形、公益诉讼、近亲属进行维权等通用内容,为受侵害者提供法律保护支撑。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科技的发展意味着将产生各种新事物,而对于新事物给大家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亦会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定出台,意味着国家和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在科技时代,我们应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更加注意安全保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一旦发生侵权,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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