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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和“大数据杀熟”说再见!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有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大数据杀熟的侵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投诉后携程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1511.37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

胡女士是携程的钻石贵宾客户,一直通过携程App预订机票、酒店。2020年7月,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购了某酒店并支付了2889元。离开酒店时,胡女士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优惠,反而还多支付了一半的房价。胡女士与携程进行沟通,携程以其系平台方,并非订单的合同相对方等为由,仅退还了部分差价。于是,胡女士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但其未如实报告。携程向原告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携程在处理原告投诉时告知原告无法退全部差价的理由,经调查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因此,法院支持原告退一赔三诉请。

这是大数据杀熟的典型案例。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交易中的一方利用其充分掌握的交易相对方的信息,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定价。例如,对新老用户、会员用户与普通用户制定不同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对多次浏览页面的用户上涨价格,等等。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大数据杀熟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上是价格欺诈行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消费者数据被大量收集、处理和运用,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出且屡禁不止。因此,近年来我们国家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规制。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如消费者遇到大数据杀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如查证属实,行政部门可作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大数据杀熟行为和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不经多部手机或者多人同时比对,很难发现这一行为,即使发现也很难取证。由于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原因,导致现实中维权者较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类似不法行为。通过让消费者了解大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立法和司法不断完善、推进,相关市场和行业定会越来越规范,从源头上遏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消费者的权益也将更好的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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