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何看待人脸识别技术是对人格权益的侵犯?
A:这主要是有关个人信息或者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问题。我们个人基于自身的生物特征,而享有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未经同意是不能随意采集或者使用的。这种情况类似肖像权的使用,都是需要经过同意后才能使用,一旦未经同意就使用,可能会对个人人格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人格权益又是一个大的概念,包含了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分项权利。
Q: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有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采集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和之前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呢?
A:虽然在《民法典》、《刑法》或者《网络安全法》里都有提到过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采集的问题,但是这些都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到某一规定上。当法律上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后,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或者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认为有必要在该类案件或者法律问题中,出台相关的必要的规范以及解释,来予以具体和明确。这直接关系到公民或者老百姓个人的权益。
Q: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关物业管理方面,明确指出物业要给业主提供多个进出小区的选择,那么该司法解释为什么要物业给一个替代方案呢?
A:作为小区业主,进出小区是自己的通行自由。同时小区物业又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为了保障大家安全,必须要有一个验证。但是物业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应该给业主选择权,不能只有唯一的刷脸或者刷卡的途径通行,要给一个替代方案,否则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或者业主权益的行为了。因为收集个人信息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收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必须要保障收集到的公民信息的安全,这也是有法律明确要求规定的。
Q:人脸识别技术在提供验证便利的同时,它也在盯着验证背后带来的商业运用场景。一旦有人把人脸数据作为一种资源的话,会带来更大的隐患。那么我们怎么能够感知到受了侵害,感知到后又该怎么维权?
A: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保护标准,具体到哪些行为或者情况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比如我们入住宾馆时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核验外,还有其他摄像头在采集个人信息,而且未告知消费者。如果说只是记录下当时现场的情况,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它在采集个人信息后进行了分析,就属于侵犯我们的权益了。这些对于我们来讲,确实很难感知到。但是有一些是可以直接感知到的,比如本次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物业,如果进出小区门时,物业只允许刷脸。一旦发生诉讼情况,法院通过该司法解释就会比较好处理一些。
Q:除了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还在审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那么未来还会出台什么法律?
A: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保护信息安全要将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环环相扣。立法出来后要执法严格,涉及到个人权益时,需要通过司法保护来实现。这些都要环环相扣,一环都不能够缺失,整个法律环境都要进行调整,才能变得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