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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广告主可以以广告效果未达预期为由,拒付广告费吗?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一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红带货主播,被广告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起因是双方签订了《信息发布合作合同》,广告公司依照合同制作并发布了广告。但是合同到期,主播却以视频广告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带来预期的客源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因此广告公司将该主播起诉到了法院。

广告公司表示,广告制作完成后,是经过主播审核满意后才发布的,广告效果本就受产品、市场、受众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在了解情况后,法官表示,广告公司根据主播提供的素材制作视频广告,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发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广告效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主播作为定作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广告,不能仅以广告效果未达到心中预期而拒绝支付广告费。
最终,本案的原被告在开庭前自行达成调解,该主播支付了100万元广告费后,广告公司撤回了起诉。

广告可以扩大产品的宣传,使消费者了解新产品。而找人进行广告推广,目的就是为了吸引顾客,达到一定的广告宣传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的广告宣传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时尽管花了广告费,但还是起不到预期效果。

那么,在广告推广合同中关于广告效果该如何约定呢?

作为广告主在签订广告推广合同时,如果对广告效果或目标有具体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广告首次发布后多少天,某账号粉丝数量增加到多少,或者广告首次发布后多少天,某产品的营业额需要达到多少元等。否则,广告一经发布,便不能以广告效果未达预期效果为由而拒付广告费了。
而从广告发布者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市场的瞬息万变,广告投放后收到的效果受到受众群体、社会事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如果无法对广告效果进行准确的预测,或者对广告效果没有把握的,应当尽量避免约定实现什么样的效果。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广告发布者对于本广告的发布均不构成对发布效果、推广目标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等。以免广告主在合同义务履行完后以此为由拒付广告费而产生纠纷。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虽然广告对于推广产品和服务非常重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产品本身的品质。与其花大价钱打广告,不如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多为消费者考虑,生意自然也就兴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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