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甲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某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程某、梅某、吴某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跳江救人却不幸溺亡,被救者应向施救人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二、何为见义勇为?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
三、被救者担责有无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