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新华社每日电讯报道了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中我国戍边部队官兵的英勇事迹。战斗中祁发宝团长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四位烈士壮烈牺牲。一时间,举国上下一片哀恸。但这时候也有一群居心叵测的人在网络上发出了异常的声音。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2月20日发布的《警方通报》,南京警方于19日晚对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违法言论的网民仇某某(网名蜡笔小球)予以刑事拘留。2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对仇某某依法予以批准逮捕。同样,根据平安朝阳微博号发布内容,朝阳警方于2月21日对在微信群内发布多条侮辱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消息的陈某强予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迅速处理引发网友的一片称赞,同时,此类事件也给口无遮拦的人们敲响了警钟,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恶意散播发布诋毁侮辱烈士的言论消息,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侮辱、贬损、诋毁烈士的此类事件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2019年四川凉山木里县森林火灾中,有三十名灭火人员牺牲并被评为烈士,事后部分网民因发表侮辱诋毁烈士的言论被依法刑事拘留并承担刑事责任。如(2019)闽0721刑初127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黄某因在2019年4月2日至4月9日期间,为发泄情绪,提高关注度,多次利用网络在QQ群中发布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上述行为将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青山有幸埋忠骨,怎能让谗言佞语毁伤英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注重自身的言行,切勿口无遮拦触及刑事红线。最后,再次向长眠边疆的四位烈士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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