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到期债权能否执行?

近期,一位客户A公司咨询:公司收到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被执行人B公司对我司的一笔债权,法院能否执行这笔债权呢?如果我司对该笔债权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本文现就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针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及存在债权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救济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法院是否有权执行被执行人B公司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A公司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B公司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

二、A公司如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1、A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但应当注意在收到通知后15天之内提出,并且根据该规定第46条,A公司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确保记入执行案件的笔录中,并由A公司盖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债权,则法院将不予支持该异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规定,如A公司提出的异议并非针对被执行人B公司对A公司是否存在债权问题,而只是债权尚未到期,则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法院只能冻结,不能责令A公司履行。

2、A公司还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如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应当告知A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A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A公司提出异议之后法院能否继续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应当不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实体审查,并且不得继续强制执行。

但应当注意,此时并非法院将会一直停止对该债权的强制执行,在A公司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只是暂时停止执行,A公司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法院的执行行为,同时被执行人B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如A公司不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不排除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会提起代位权之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要求A公司向其进行清偿。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