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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 · 朝闻天下丨“《民法典》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 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1月5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民法典》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正式施行。《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后,将对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哪些深刻的影响?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起案件,北京的宋先生因为参加羽毛球比赛,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被告是一名业余爱好者,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能力,且其杀球进攻的行为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此外,被告在事发后曾主动陪原告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纵观整个事件过程,被告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Q:在本起案件中,原告方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即便被告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分担损失。那么该案为何不适用这一法律原则?

A:岳屾山律师表示,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当中受伤,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对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甘风险,因此,本案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Q: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为自甘风险,那么自甘风险原则究竟是什么?在何种条件中适用?又将如何更好保护公民权利呢?

A:岳屾山律师表示,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而且也只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确定统一了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对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Q: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高空抛物未砸中伤者,法院依然做出了如此判决,这体现了《民法典》的什么样的立法精神?

A:岳律师表示,虽然物体未直接砸中原告,但是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危险性,而原告受到惊吓倒地受伤致残的后果和高空抛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19条,《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这些高空抛物行为所引起损害的纠纷案件,要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在我国一直处于高压禁止状态。一方面,针对无法找到具体抛物人的高空抛物事件,《民法典》规定了要由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若未找到责任人,那么将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来承担补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上也把高空抛物纳入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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