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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人发生交叉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能否要求其提前还本付息?

近年来,债券市场出现了部分债券发行人的违约事件,为正确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意见 。那么,对于此类纠纷中经常出现的债券发行人交叉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能否要求提前还本付息交叉违约通常是指发行人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事件,视为本期债券发生违约事件,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对此,《纪要》第21条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债券募集文件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对于交叉违约的情形出现时,法院主要从两个角度审查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一是债券发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二是债券发行人是否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1、预期违约的规定及案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例如,在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一审(2017)京02民初263号、二审(2018)京民终410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号:一审(2017)京02民初264号、二审(2018)京民终267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冶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2017)京民初54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2018)京02民初6号】中,法院均认为:

中城建公司发行的11中城建MTN1、12中城建MTN1、12中城建MTN2、15中城建MTN001、16中城建MTN001等多期债券均出现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利息的违约事件;中城建公司因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兑付债券本息,已经被多个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有部分案件已经作出判决,判决中城建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中城建公司的资产也被相关法院冻结;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因中城建公司出现多期债券未能按期兑付本息的情况,将中城建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本案涉案债券从AA+下调至C,即已被评定为不能偿还债务的级别。中城建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据此本院认为,债券持有人关于中城建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债券发行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行为即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时,应符合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该预见有确切的证据,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等条件。重点在几个方面进行考量:诉讼案件较多,且判决债务人履行兑付本息义务,资产被法院冻结,信用等级下调至不能偿还债务的级别,债务人未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于符合前述情况的法院倾向于认为债券发行人的交叉违约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提前兑付本息。

此外,对于只有利息已到期未付的是否也构成预期违约呢?此种情形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主要取决于利息是否构成债券发行人的主要债务的认定。

例如,在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2016)沪02民初63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已经到期的利息不能支付,已经存在实际违约行为,对未到期债务无法确保能如期支付,也不能提供进一步的保证措施,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判断当事人能否行使解除权,还应审查违约方是否不能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发行的涉案债券,被告的主要义务即按期支付利息,原告购买涉案债券的主要目的亦在于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被告未能支付利息的行为实际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也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再如,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文革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案号:(2019)京02民初409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印纪娱乐公司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利息的公告》载明的内容显示,由于印纪娱乐公司受业务下滑和债券违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资金筹集困难,短期流动性紧张,导致17印纪娱乐MTN001未按时足额兑付利息,截至2019年3月11日,印纪娱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17印纪娱乐MTN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故印纪娱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民生银行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其与印纪娱乐公司之间的《募集说明书》,民生银行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在处理只有利息已到期未付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问题,倾向于认定支付利息属于债券发行人的主要债务,对于未能支付利息的也视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债券持有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及案例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交易案【案号 :(2018)沪02民终3136号】中,法院认为:中城建公司出现大量违约事件,转让其名下多家公司股权,造成偿债能力严重下降,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中城建公司拒绝为涉案债券提供担保并提前兑付的情况下,景顺长城公司有权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支付利息。

经笔者检索相关案例,中城建公司存在大量诉讼案件都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且信用评级已经下调至不能偿还债务的级别,经法院查明还存在转让其名下多家公司股权的事实,如其他债券发行人亦存在类似情况,则法院认定债券发行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性较大。如债务人拒绝为涉案债券提供担保并提前兑付的,则债券持有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而解除合同。

综上,在债券募集文件没有具体约定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情形时的救济措施,如债券发行人发生交叉违约的情形时,结合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观点,建议债券持有人尽可能收集债券发行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相关证据,并及时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其他有效方式要求其明确说明是否能够如约履行债务并提供信用增进措施,如其明确表示拒绝的,则可作为投资者证明其预期违约或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相关依据。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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