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体育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成年运动员参加国家、国际高水平体育比赛的机会越来越多,优秀运动员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的年龄也在不断地降低。因此,体育经纪公司常常会发掘一些具有天赋的未成年运动员,并与其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以期在未来随着运动员能力的逐步提升发展而获得相应利益。那么,如果体育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长期协议,在运动员成年后,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呢?
【典型案例】
案号:(2018)沪0106民初26184号
原告前锐公司系体育经纪公司;被告徐某出生于1998年1月10日,系职业网球运动员;被告徐大某为被告徐某父亲。2013年1月1日,被告徐大某作为被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前锐公司签订具有人身属性且为独家、排他性质的《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3年至2015年,原告前锐公司为被告徐某取得包括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在内的三份商业赞助。2015年底,即将成年的被告徐某对涉案协议提出质疑,并于成年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不再履行涉案协议。原告前锐公司与被告徐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上述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即涉案协议是由未成年运动员的法定代理人以运动员的名义签署的长期协议,自运动员成年起对其是否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以运动员名义签署的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始终有效,不能按时间段来分割,不会因运动员成年这一事实而自然失效,也无需运动员成年后的追认而继续有效。运动员成年后,仅涉及法定代理权的终止,但不影响依法成立的协议的效力。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协议是在未成年期间由法定代理人签署,但法定代理人无权设定运动员成年后的权利义务,因此,协议自运动员成年起效力待定。如运动员成年后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不予追认协议效力,该协议自运动员成年起对其不生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于成年后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前述规定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后即被废止,但相关规定均被《民法典》吸收)
因此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运动员的法定代理权应限于运动员年满18周岁之前,其代未成年运动员签订的协议的期限不应超过运动员成年这一时点。
第二,从期限约定的合理性角度看,如果协议是一份跨越运动员从未成年至成年后的长期协议。由于协议有效期将涵盖一般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年龄段,这一协议期限的设定,显然局限了运动员成年后对自身发展选择的主动性与灵活性。况且,如果协议时间过长,无论是体育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或运动员运动水平提升后的议价能力,均处于高度不确切、不稳定的变化状态,这对于并非直接基于其意思表示而订立长期协议的运动员而言,均不能也无法合理预见。基于此,若仍苛求运动员成年后必须持续稳定并机械被动地履行固定义务,将自身长期受限于协议的束缚中,缺乏合理性,也并不公平。
第三,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看,由于运动员的主要创收能力受客观的运动寿命周期规律的制约,如果在长期协议中设定了运动员成年以后的权利义务,该行为构成对运动员基本权利的重大处分,实质上排除了运动员于成年后对其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权,妨碍了运动员成年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长期协议在运动员成年后的效力,应当尊重运动员成年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从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利益衡量的角度看,长期协议虽是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签订,但所折射的问题却涉及到体育经纪公司与不特定的未成年运动员群体。如直接认可长期协议对运动员始终有效,则将会引导具有专业知识的体育经纪公司与并无专业知识的未成年运动员父母签订更长时间的体育经纪合同,使得未成年运动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终生与体育经纪公司绑定,无任何选择权。这种价值导向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伤害了不特定的运动员群体。相反,尊重未成年运动员成年后对协议的追认权,则有利于倒逼体育经纪公司通过更好的经纪服务质量赢得运动员成年后的二次选择,促进体育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最终推动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律师建议】
综上,对于体育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协议的,为避免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造成体育公司损失,建议首先要经未成年运动员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且未成年运动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协议上均进行签字;其次,建议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的协议期限不超过运动员年满18周岁这一时间点;最后,如果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了长期协议,建议在运动员成年后,由运动员本人对协议效力作出书面认可,或双方重新签订相关协议。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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