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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丨“直播‘刷量’ 美丽数据是如何炮制出来的?”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0年11月27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采访,就直播‘刷量’ 美丽数据是如何炮制出来的?发表观点。

新闻背景

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刷量平台已有超过1000家,刷量产业人员规模累计达到了900多万人。为了遏制这条黑色产业链的发展,近一个月来多部门接连出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造假。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这种所谓的直播刷量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律师分析

一、刷量行为已触犯法律 可受行政处罚

岳屾山律师认为,涉及数据造假的刷量行为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在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指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或者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尤其是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具体情况,刷量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果经营者还发布了虚假广告,将会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罚。

二、应进一步提高刷量各方违法成本

岳屾山律师建议,参与刷量的各方在法律层面都应该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网络平台,刷单的刷手以及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都应当在未来的立法当中给予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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