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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丨“公司组织员工水上拓展发生意外致3死1伤”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1月2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采访,就公司组织员工水上拓展发生意外致3死1伤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11月21日凌晨4点,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发布通报,20日下午16时08分,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市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在纳溪区大渡口镇平桥村有人落水。接报后,大渡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经警方初查,系某公司员工在平桥村一农场开展水上拓展运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将相关责任人控制,事故的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那么在本次事故中,景区、公司及培训方各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一、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工伤处理

岳屾山律师认为,本事件涉及多方主体。从用人单位层面来讲,本次拓展活动虽然在工作时间之外,但它的活动性质仍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的,一般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二、若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景区或将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若拓展公司未尽相应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本事件还应关注拓展公司。拓展公司参与其中,若拓展公司具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拓展公司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告知活动参加者本次拓展活动的危险性、设置危险情况处置预案、提供护具及救生设备、购买保险、发生危险后及时施救等,若拓展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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