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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卫视丨“‘山东女子被虐致死案’争议因何而起?” 岳雪飞律师评论


2020年11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岳雪飞律师接受东方卫视《今晚》栏目采访,就‘山东女子被虐致死案’争议因何而起?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山东德州年仅23岁的方某洋因为不孕被其丈夫和公婆轮番虐打致死案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2016年年底,方某洋与张某结婚,婚后一年方某洋始终未能怀孕,于是张某及其父母开始对方某洋进行拳打脚踢,挨冻挨饿、关禁闭等多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并且阻止方家人与方某洋见面。2019年1月31日,在遭到公婆多次殴打之后,方某洋死亡,年仅23岁。尸检鉴定显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而死亡时方某洋体重仅有60斤左右,与婚前160斤的形象判若两人。

2020年1月,禹城市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其父母均以虐待罪获刑,其中张某父亲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母亲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不服一审判决,方某洋家人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情况通报,宣布撤销一审原判,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将于11月27日开庭重审。

那么,山东女子被虐待致死案为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案争议因何而起?

Q:为何本案不适用不公开审理?为何德州中院要作特别通报?

A: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岳雪飞律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审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只有三种情况不公开审理,第一种是涉及国家秘密,第二种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种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如果是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德州女子被虐待致死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情形,所以本案一审应该公开审理。本案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德州中院的做法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Q:本案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是否过轻?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有何不同?

A:故意伤害罪量刑重于虐待罪

岳雪飞律师认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较大。

首先,虐待罪是一种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便属于公诉案件了。所以德州女子被虐待致死案,若以虐待罪进行追诉,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次,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也有较大差距。虐待罪,一般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将处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7年。

故意伤害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那么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故意伤害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

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有的时候确实难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本案使用的手段为拳打脚踢、挨冻挨饿、关禁闭,让被害人从160斤瘦到60斤,这属于一种虐待手段,被告人不是以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为目的。

Q:量刑引起公众质疑,那么本案能否适用从宽从轻的处罚方式?

A:认罪认罚不一定会从宽从轻处罚

岳雪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看犯罪的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性质的恶劣程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性。如果是特别敏感的重大案件,且手段又特别恶劣、特别残忍,那么这些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慎重考虑是否从宽从轻处理。

司法裁判,不能够明显违背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客观理解,否则就会出现舆论争议。这个案件性质恶劣,因女孩不孕三人轮流虐待,女孩从160斤瘦到60斤,实施的虐待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比较大,我们认为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应该从宽从轻处理。

Q:对于精准把握从宽从轻制度的运用,有什么建议?

A:司法机关应根据犯罪性质、手段及后果等综合判定适用情况

岳雪飞律师认为,首先,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再犯。其次,要考虑犯罪程度、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社会影响,同时,还要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是否真诚,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足额赔偿等因素。司法机关考虑多方面因素后,综合认定案件是否从宽从轻处理,从宽从轻的幅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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